政治獻金法 ─ 廉政園地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政治獻金法問答手冊 (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證參考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y.gov.tw/collection_www.asp) 十八、受贈者收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捐贈對象的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受贈者收到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捐贈對象的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2個月 ...
陽光法案主題網-相關法令及函釋-政治獻金法 政治獻金法 點閱:5895 資料來源: 監察院 日期: 2010/03/10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8 日 制定31條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全文36條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3 日公布 除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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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施行現況與成效之評估建議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政治獻金法》實施迄今已有四年多的時間,監察院審核的政治獻金專戶對象涵蓋正副總統、立法委員、北高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議員、村里長等各級選舉的擬參選人。據監察院內部統計,從二 四年三月底《政治獻金法》施行迄今,違反 ...
政治獻金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政治獻金法 第1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顠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韵 、有韵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頋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頋贈。
政治獻金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政治獻金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六一七五一號令制定公布 第 一 條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 ...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 台灣自來水公司 Taiwan Water Corporation 本頁面為台灣自來水公司的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 與自來水公司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購案名稱 公司名稱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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