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憲法簡介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 ...
中華民國憲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1991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同年4月30 ...
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修憲條文 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無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第六次修憲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第七次修憲 條文 現行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 维基百科 因民國37年(1948年)内战扩大,为适应形势,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4月18 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同年5 ...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名稱】 相關題庫1>>相關題庫2>>相關題庫3>> 相關題庫4>> 相關題庫5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36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名稱】 相關題庫>> 修正沿革及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 ...
18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由於這個網站的 robots.txt, 因此無法提供此結果的說明 – 瞭解詳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司法院大法官 2013年6月18日 - 大法官解釋 ...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