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修憲條文 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無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第六次修憲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第七次修憲 條文 現行增修條文 ...
憲法簡介(3)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注:本次修憲之第一、四、九、十條經大法官會議第499號解釋文指出,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於解釋文公佈當日(2000年3月24日)起即時失效,回退到第四次修憲内容。
477 號 - 司法院大法官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司法院大法官 ... 迄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俗稱五五憲草),均將「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條文 ... 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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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 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增訂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2012年10月28日 - 1‧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制定公布 ... 月二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原條文 ...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 ...
修憲條文總說明 - 紅衫軍聯絡網 : 首頁 -1-修憲條文總說明 壹、修憲原則 一、修憲之體例採本文修改,條次不變。 二、前言與總綱不更動。 三、中央政府體採議會內閣制。 四、國民大會採無形國大,以公民投票為國民行使政權方式。 五、國會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