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 完成後應檢具路外停車場核准文件、設置圖說以及拆除切結書向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 ...
隨時可移動,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之 ... - 臺北市政府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 第 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
建築人:: 觀看文章-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項執照之問題 有些雜項物工作物必須申請雜項執照,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照時,需要滿足容積率 與建蔽率的規範嗎?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圍牆...」圍牆屬雜項工作物,另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圍牆雜項 執照,應向當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板橋地區則向本府申請)。 ::: 市長信箱 與民有約 1999熱線 服務電話 新北市路平報馬仔系統 道路挖掘 ...
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承詢有關建築基地涉及畸零地經主管建築機關已准予單獨建築並領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後,申請增建建築物 ... 承詢有關建築基地涉及畸零地經主管建築機關已准予單獨建築並領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後,申請增建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等行為,是否仍需要再辦理畸零地 ...
已領有雜項執照之雜項工作物(圍牆)是否適用建築法第九條第四 ... 內政部81.11.13台內營字第8105713號函接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建築物之 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 ...
建築法 - 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6 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社區可以擅自自行構築圍牆嗎?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其實,談到「圍牆」,一定要考慮到,它是屬於「雜項工作物」。我國《建築法》第7條規定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七章雜項工作物 - mywoo 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