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作業,特訂定 本須知。 二、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 (一)學位送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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