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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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第一章 總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定義 專有部分的定義 界定專有部分範圍 界定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區 分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約定專用事項的方法 條例施行前佔用防空避難設備者的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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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解釋函令 彙 編
大廈管理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住戶之權利義務】 1.公寓大廈之承租人是否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義務?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