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號 - 司法院大法官 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係基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而訂定,該 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出租人依上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租約 終止登記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並應檢具 ...
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之共有人如有假扣押等情事該如何處理? - 蕭旭峰地政士(代書)事務所 ...- udn部落格 依內政部於民國95年的函文可以說明如共有人有預告登記的部份未超過2/3,仍可以34條之1共有人之人數及持分過半數由地政機關向原囑託單位(即法院)徵詢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倘無...
土地法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土地法 (中華民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 ...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法規 ...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 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 ...
賺錢是快樂的^+++^: 土地法解釋函令 - yam天空部落 第8條 第31條 第34條之1 《第 8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4年10月23日台內地字第649540號函 【要旨】不在地主之認定標準...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聯晟法網 專業法律諮詢網站,擁有多位駐站律師為您做完善法律保障! ... 依內政部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72號令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蕭旭峰地政士(代書)事務所-新竹代書、桃園代書 - udn部落格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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