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 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條文要旨(共一百零九條)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掌理解釋憲. 法、統一 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組成憲法法庭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植根法律網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 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 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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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佈時間 1948/9/15 修(發)布時間 1993/2/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 ...
司法院大法官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公佈時間 1958/10/3 修(發)布時間 2004/11/19 第 1 條 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法規名稱】 相關題庫>>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民國82年1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82年2月3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2‧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立法於民國82年1月16日(現行條文) 1993年 1月 16日 1993年 2月 3日 公布於 民國82年2月3日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3 號令 有效期:民國82年(1993年)2月5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1月7日召開第147次院會,由賴浩敏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35條條文修正為109條,期許透過提高規範密度,以助於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使釋憲制度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法規沿革】 1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2 ‧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公布(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3 ‧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