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營事業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的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成立、以及直接擁有其全部或多數股份的企業。中央政府成立的公營事業,除了部分機構外,基本上均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管理;如為地方政府成立,基本上均由各縣市政府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