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勞資會議 二、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1.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其名冊由事業單位 於 15日內 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