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5 168-174 - 臺灣大學圖書館*公開取用電子書 附錄/法令解釋 - 170 - 為20年2個月又15天者,其工作年資超過15年之部分,則退休金基數應 以5又12分之2.5乘以1(基數)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1日勞動4字第0940013665號函 (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