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第三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公(發)布時間: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公(發)布時間: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law.moj.gov.tw 由於此網站的設置,我們無法提供該頁面的具體描述。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87條(附表一、二、三)、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後,由監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100.04.27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 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 失 ...
勞工保險條例(100.4.27母法及細98.2.26則)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97年8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98.1.1實施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87 條(附表一、 二、三)、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88 條 ...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94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二條 (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分下列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一、 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二、 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三、 投保單位印章或負責人印章之變更。 投保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保險人,換發新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