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 法務部 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 第185條之3部分(一) 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 ... (二)刑法第185條4部分將現行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逃逸之處罰刑度由「6月以上5年 ...
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Yahoo!奇摩知識+ 2014年1月23日 -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二.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者. 可先持駕照正本至管轄處罰機關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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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通過,0.25毫克以上移送法辦,於102年6月 ...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自102年6月13日生效; 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