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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 ....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2. 2. (一)財產申報是法定義務.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請上法務部廉政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第四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會務股長、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 ...
常見問題 5.問題: 支票發票人欄上除支票存款戶之簽章外,尚有其他簽章時,付款銀行應否付款?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五條、第六條。 實務見解: (一)台北市銀行公會65.10.13.會業字第 八六九號函: 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存款戶開發支票,除蓋原留銀行之印章外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臺北榮民總醫院全球資訊網:::::首頁::::: 96.03.21 總統令: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5231號令 修正公布 2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 條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之人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