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第一章 總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定義 專有部分的定義 界定專有部分範圍 界定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區 分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約定專用事項的方法 條例施行前佔用防空避難設備者的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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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制止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住戶時,直轄市、縣(市 ...-台灣法律網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制止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住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得適用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疑義
102.05.0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27條修正案 -《天秤座 法律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底線為本次修法新增之項次)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八條 (修正) 條文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 ...
關於公寓大廈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同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該檢舉違章建築情事時 ... 內政部88.8.20台內營字第8874258號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住戶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構造或設置告物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 Yahoo!奇摩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相關範圍~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5 月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 第 八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 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