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第 一 條 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註: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名稱,已於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鄉(鎮、市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2014年2月5日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行政 院六十九年六月五日台六十九內字第六四六六號函核定 內政部六十九年六月五日(六十九) 台內民字第二二二五三號令發布 行政院七十年五月廿九日台七十內字第七二七六號函核定修正 內政部七十年六月九日(七十) 台內民字第二七七六二號令發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由於此網站的設置,我們無法提供該頁面的具體描述。
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之檢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6、間接賄選:第102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由於這個網站的 robots.txt, 因此無法提供此結果的說明 – 瞭解詳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於2011年(民國100年)5月25日修正公布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61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之1、 第70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77條、第82 條、第84條;增訂第38條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外部版) - 中央選舉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 ....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第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