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四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
台灣藝術大學人事室-人事相關法規 敘薪、待遇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留職停薪權益事項 - ..:::臺南市立海東國小全球資訊網::::..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98年4月29日公保承一字第0980003230號 一、 依據銓敘部98年4月3日部退一字第0983022101號函辦理 二、 本部原訂有非育嬰及育嬰留職薪2類同意書,被保險人因借調留職停薪者,原係填寫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辦理續保或 ...
留職停薪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1.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 須恃奉者 2.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 年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經濟部人事處 - 留職停薪 - 中華民國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R.O.C.)全球資訊網 A:原則上其復職期間應為100年1月1日,但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則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 人事室96.8.17彙製 原 因 要 件 期 限 申 請 檢 證 育 嬰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 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1年。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侍 親 1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
銓敍部全球資訊網[ 法規彙編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Test Page for Apache Installation on Web Site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 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或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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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為何? (一)意義: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 務人員因育嬰、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 開原職務而 ... 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