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之效力 三、債之效力. 1.給付; 2.遲延; 3.保全; 4.契約. 給付. 1.債務人注意之義務; 債務人履行 債務,應盡相當注意,勿使債權人遭受損害,否則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買方得否單方面無故解除契約?賣方得否沒收全部價金?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A: 契約簽立後,雙方當事人即受契約之拘束,須依契約本旨誠信履行,不得無故推翻所訂的契約。因此,契約成立生效後,除了有契約約定可以解除的情況發生或是法律所訂的解除契約原因發生才可解除契約。
契約不履行之課題(下) - 空大人服務電子報 彙整債之通則內債之效力中 契約乙款之規定, 契約不履行之重大課題有五,其形式構成如下表: ... 換言之,例如 ...
債務不履行:第二講—自始主觀不能- 月旦法學知識庫 Lawdata 法學搜尋 二、債務人於訂約時,就其給付雖為主觀不能,但於清償期屆至時,已成為可能者,不生債務不履行 ... 四、債務人應就其自始主觀不能負責者,債權人得請求履行、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解除或終止契約。然而,請求履行以訴訟為之者,須在事實審最後 ...
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期刊-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79 期 (2011.09)-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Rescission ... 關 鍵 詞: 解除權喪失特別事由、直接效果理論、間接效果理論、折衷(結算)理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 262 條,契約經解除前,解除權人喪失解除權,從而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
文章【終止或解除工程契約爭議~效果篇】—具體效果為何(四)~發表於99年12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之『工程 ... [1] 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 2727 判例: 「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據此規定,債權人解除契約時,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另契約解除所生之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 ...
四、工程作到一半,可否解除契約? -《天秤座 法律網》 工程之進行具有繼續性,工程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工程作到一半,可否解除契約,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 一、肯定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1731號民事判決:「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由於無須因嗣後之債務不履行情事,使其溯及的消滅契約關係 ...
繼續性供給契約與終止權之發生/最高院100 台上675 判決 - 法源法律網 2012年8月1日 ... 民法就繼續性供給契約雖無債權人得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然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 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繼續性供給契約債權人對於不履行或不為 ...
解除權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解除權者,得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契約之效力溯及的消滅之權利也。 ... 法定解除權之發生原因為債務不履行,民法僅就給付遲延(民二五四、三五五)及給付 ...
賣方違約不賣,買方除沒收定金外 - 繼承及不動產律師網 而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據此規定,債權人 解除契約時,得併行請求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已發生之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