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2013年6月3日 - 斜體字條文已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凍結。以下各條文的法條要旨(括號內文字)來自立法院法律系統,國民大會通過的 ...
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 - 行政院 中華民國憲法 1.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全文175條.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第一章 總 綱.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 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司法院大法官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法源法律網 - 法學題庫 - 99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考題 - 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甲、中華民國憲法部分:(70%) (一)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二)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一、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中,認為 2001 年 11 月 21 日 ...
中華民國憲法講授大綱 參、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之種類 一、平等權: 第七條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平等。 二、自由權: 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人身、意見、居住、遷徙、秘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自由。 三、受益權:
地方制度法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用詞定義)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