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1991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同年4月30 ...
中華民國憲法 - 维基百科 因民國37年(1948年)内战扩大,为适应形势,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4月18 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同年5 ...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名稱】 相關題庫1>>相關題庫2>>相關題庫3>> 相關題庫4>> 相關題庫5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36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名稱】 相關題庫>> 修正沿革及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 ...
司法院大法官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佈時間 1947/12/25 修(發)布時間 1947/12/25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三)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 ... 四)立法 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司法院大法官 2013年6月18日 ... 大法官解釋 ...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如左: 第1 條中華民國 ...
每日活動行程 - (中華民國)總統府 每日活動行程. ... 馬英九總統 · 傳略 ... 全部, 總統活動行程, 副總統活動行程, 總統府 活動行程 ... 11:10 參訪「竹山下坪社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