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初審,部分條文達成共識! 文黃興國地政士 ... 3 天前 -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4月17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孫偉倫所撰「都更條例初審部分條文過關」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國103年4月16日審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規定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其 ...
李廷鈞地政士-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江揆:大台北房價所得比應 ... 3 天前 -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4月21日聯合報A1版記者林安妮所撰「江揆:要逼囤房族釋屋讓青年住得起」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公布台北市房價所得比為十五點零一倍,意即想在台北市買房,賺的錢得要不吃不喝十五 ...
[ 黃宏偉黃宏偉地政士事務所~ BNI新竹長助分會 - BNI長助分會 2013年12月28日 - 本所成立於民國97年,在一般地政士事務所皆成立十年以上的關西鎮中,是非常少見的,但本所成立至今,大部份客戶皆由其他十年以上之地政士事務所轉來,其原因為本所主推現代化的服務態度及資訊網路化處理,效率比老代書高出 ...
房屋買賣流程應注意之事項(成屋.中古屋.預售屋) @ 黃代書的 ... 2008年5月8日 - 不動產交易過程牽涉之法令甚多,如果自己沒時間深入了解或處理,可以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買屋前請委託合法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買屋時請委託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代理或居間,買賣成交後請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要簽買賣契約時要詳細調查賣方的身分,並由賣方親自簽章或加捺指印,最好要與所有權人簽訂,如由代理人代簽,要注意是否有授權書,不能僅憑授權書簽約,若是憑授權書簽約,應該要查問賣方的本意,較不會有差錯,而且最好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比較不會有問題, ...
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令 - 賺錢是快樂的^+++ - 痞客邦PIXNET 2010年3月28日 - 【內容】案經本部於95年1月16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登記機關受理跨所辦理所有權交換登記案件聯繫作業程序」結論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 .....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未派員)、省市地政處、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nb
房屋交易5年內有瑕疵賣方須負責 - 中信房市資訊站阿政的 ... 2014年3月1日 - ... 競賽第一名及百萬經紀人與延續102年度第一季季冠軍繼續蟬聯103年度第一季業績冠軍...謝謝各位的支持日後將會把最完整的專業資訊與服務更完整升級的呈現在客戶面前阿政會在更努力的. ... 買屋前,若發現屋況瑕疵,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提供2種解決途徑供讀者參考:(1)賣方先將屋況修繕完畢,再和買方進行交易;(2)雙方請廠商前來估價,推算修繕費用,並從價金裡扣除。林以德提醒,選擇(2)的賣方,需在契約內註明已盡告知瑕疵義務。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 ...
買農地建農舍先確認建蔽率留意法規申請地籍套繪防建蔽率已 ... 2000年1月28日 - 台中縣市豐原市后里神岡﹝區﹞目前擁有專業土地代書﹝地政士﹞,於台中市地政士公會登記有案如下:呂淑惠地政士事務所、簡代書事務所、黃國峰代書/尚法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江幸治代書事務所、王世隆地政士事務所、游進亨、涂俊明、邱 ...
桃園代書-徐晨原地政士(代書)事務所〈03〉220-66-58:地政士 ... 2014年1月22日 - 公親變事主地政士無奈作者: 記者黃驛淵、蕭韻純╱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2014年1月21日上午3:14 地政士修法爭議,行政...
關山地政事務所志工隊成立| 台東go新聞news 2014年2月18日 - 為提供民眾地政專案服務及諮詢,台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特別結合縱谷五鄉鎮地政士,成立地政志工隊,並於18日舉行成立… ... 首先由地政處長江慧卿引言表示,地政處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以提升服務品質、行政效能,並借重志工專業推行便民服務升級,提供公部門與民眾溝通管道,以達政府便民之施政目標特別在各地政所成立志工隊,關山所是第二支成立的隊伍,而自3月份起地政所也將推動跨所受理地政業務的便民措施,以減少民眾為申辦地政資料舟車勞頓。
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黃尚仁律師地政 ... 2014年1月20日 - 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壹、背景說明依102年10月2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實為一模糊. ... 黃尚仁律師地政聯合事務所. 跳到主文 ... 我國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