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彰律師- 國家賠償成功案例東星大樓倒塌案 2009年6月10日 - (二)次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 .... 8之照片), 且經鑑定人即臺北市木土技師公會辦理本次鑑定之土木技師簡茂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案中證述在卷(本院被上證6第10頁,外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