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 立法會 2006年8月5日 - 行的司法程序。為甚麼我會這樣說呢?因為第58 條說得很清楚(我希望今. 天會討論到第58 條)。不過,它又是一項令人大惑不解的條文,因為它的. 題目雖是“電訊截取成果不得接納為證據”,但不限於電訊截取。當中說得. 很清楚,如果是經電訊截取所得的資料,是不可以披露的。第(3)及第(4)款. 更說明, ...... 是專員,把所有事情都往他身上推,他根本便是一個夾萬,但當局卻把鎖匙. 丟掉,只有特首才可以 ...... 條例上蓋一個印章,其實是賣身契,是一條導向地獄的路。 所以,我希